民國103年起,輪胎胎紋深度將列為車輛定檢項目

01 Jan 14

1357_Poster for Car Inspection

交通部已於103年1月1日起,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的檢驗項目,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(約1.6mm)作為檢驗標準。
交通部指出,輪胎胎紋深度不足,將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,大幅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耗量,且汽車於雨天行駛時,胎紋深度太淺,輪胎將會失去排水防滑作用而產生水漂現象,在車輛行駛中危險度相當高。

 

未來汽車於定期檢驗時,如因胎紋深度檢驗不合格,公路監理機關將依規定責令在1個月內修復完善申請覆驗,車主應在1個月內完成輪胎更換並申請覆驗,屆期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,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,吊扣其牌照6個月!

 

詳細資訊請參考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:
http://www.motc.gov.tw/ch/homep?id=14&parentpath=0,2&mcustomize=news_viewp&dataserno=201309100006&aplistdn=ou=data,ou=news,ou=chinese,ou=ap_root,o=motc,c=tw&toolsflag=Y&imgfolder=img/standard